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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仿冒行為的機關甚多,其間如何協調配合,以有效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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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與各相關部會協商後,就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分工作出下述決定︰ |
(一) |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
(二) |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
(三) |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
(四) |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查禁仿冒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
(五) |
查禁仿冒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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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公司以一卡通圖形向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商標,然乙公司卻將該卡通圖形製成實際玩偶,此一行為有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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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須以甲公司所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卡通圖形是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乙公司所製之玩偶是否會造成交易相對人之混淆,進而誤認為源自甲公司之產品...等判斷之。亦即倘甲公司取得之商標專用權之卡通圖形,如經多數消費者及使用者於主觀上認識該商標,而乙公司據以製造之玩偶,又有造成交易相對人混淆誤認該玩偶為源自甲公司之產品之虞者,乙公司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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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著作上加「新」、「新論」,是否構成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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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名稱例如「管理學」、「材料工程學」...等,由於均已成為該學科之通用名詞,例如一般人提及「管理學」、「材料工程學」時即知指某種學問,而不會誤為某人專有或誤為其他學問,亦即不致引起混淆誤認,是以不論為「管理學」、「新管理學」、「管理學新論」均為探討「管理學」此一知識之書籍,除非其書另具有獨特性,例如「O氏」管理學等,或有必要加以保護,否則僅通指涉及某種學識之學科名稱既為大眾所通用,應認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而不適用同法同條第一項:「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行為之規定。故使用該通用名稱,或在其上加「新」、「新論」等字,不應認為仿冒行為。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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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電腦業界於廣告時經常強調與某知名廠牌之電腦相容而使用他人商標時,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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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標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復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徵者,則不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故電腦業界於廣告時強調與某廠牌之電腦相容而使用他人商標,尚屬普通使用方法,若未導致與他人之商品混淆,除其內容不實而可能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外,尚難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