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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流行樂壇才女 忍痛斬斷七年情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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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早期流行樂壇才女,在數年前與戀愛了七年的男友結婚,當時,朋友都羨慕她嫁了一個溫柔體貼的好丈夫,然好景不常,結婚沒多久,就發現溫柔體貼的好丈夫對其態度越來越冷淡,最後甚至表示「我不再愛妳了」、「妳不要再做白日夢了,我永遠不會回頭」如此晴天霹靂,方才決定長痛不如短痛,以離婚收場,成全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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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不必在床』 板橋兩案例均判有罪 (轉載自88/03/26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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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通姦案為一羅姓有夫之婦深夜在葉姓男子租屋處共處一室,其夫聞訊半夜報警捉姦,羅婦躲進葉某臥室衣櫥內,被其夫及員警發現,雖辯稱沒有姦情,但法官審酌後認為”二人如無姦情,羅婦何心虛躲進衣櫃”,且二人同居一室,衣物同置一處,其二人通姦行為已達一般人都可確信程度,各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六月。
另一起通姦案為一林姓有婦之夫與陳姓婦女同居,林妻同樣半夜報警捉姦,亦同樣辯稱沒有姦情,且林姓有婦之夫辯稱是為了討論債務問題,第一次到陳婦之處,陳婦亦表示林某只是送她回家, 但法官審酌後認為, 二人遲延開門,又不允許員警及捉姦者查看臥室衣櫃,且陳婦與友人通話也提及與林某同居,姦情洵堪認定, 各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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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不剪斷 喪失自由又賠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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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連姓女子,和已婚的男老闆發生婚外情,經吳姓老闆娘捉姦,告進法院被判刑六月確定,並須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二十五萬元後,仍繼續與老闆來往,並先後生下三名子女;吳姓老闆娘二度告訴,連女又被判刑六月確定,但民事賠償部分,法官則認為連女一再介他人家庭,造成別人家庭破裂,故提高賠償金額,判決連女須給付吳女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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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判賠百萬 女子脫產被訴 (轉載自86/09/22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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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姓女子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定讞暨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後,為避免財產遭到強制執行,涉嫌勾結黎姓女子偽訂買賣契約,將所有之房地產移轉登記至黎姓女子名下,台北地檢署在據報後將此兩名女子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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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流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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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馬來西亞冊封為拿督的七十歲華僑,在台灣金屋藏嬌,被妻子跨海捉姦,控告丈夫及通姦之陳姓女子 ,並索賠兩億元新台幣,拿督礙於顏面,付給妻子五千萬元達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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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在床大不易---熱線情話可為憑---前艦長偷情---無罪變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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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軍「長白號」周姓艦長被控通姦案,一審法官以雇徵信社竊聽錄音之證據,為不法手段取得, 不採為證據,而做出「無罪判決」,但高等法官認為「捉姦在床」, 百不得一見,除採電話錄音,別無他途,而改判周姓前艦長成立通姦罪,其女友成立相姦罪,各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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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簿公堂---為求勝訴---無所不用其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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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一張姓男子為求與陳姓前妻離婚,故意以陳女身份證遺失為由辦理補發,並將其戶籍由台北 市遷往高雄,再向法院提起離訴訟,訴訟期間安排第三者冒用前妻身份完成送達程序,雖然法院在陳 女未出庭情況下依一造辯論二度判決張勝訴,但他也被台北地檢署依偽證、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在此呼籲:【夫妻分居亦應同時將戶籍遷出 以保障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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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小孩可以選邊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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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曾判決一起離婚訴訟案,在小孩監護權方面,法官請求社會局詳細訪視調查三名子女之意願 ,及夫妻兩人的家庭支援系統等條件判決將長女和次女的監護權交給母親,幼女監護權則依幼女之意願交給父親88年4月3日
自由時報記載:依台北市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的分析調查指出,判準離婚的子女監護權多數由母親獲得佔總數的86.54%,而父親獲得監護權的比例僅為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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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婚姻---進退兩難 (轉載自87/03/10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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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的統計,絕大多數希望訴請離婚的婦女,均因「不堪虐待」、或「丈夫外 遇」,然而,卻因為捉姦不易、逾時喪失請求權,或因擔心喪失孩子的監護權、怕財產一無所有、擔心破碎 家庭對孩子有不良影響、害怕沒有工作無法維生或因先生不肯辦理離婚等因素,以致深陷痛苦而處於不利 之地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林玉寶認為「法律訂出多項嚴苛的離婚要件,卻無助於改善現實生活 中的惡質婚姻」。其實,若婚姻品質至此,離婚也應得到支持與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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