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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
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
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
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此是否限於同一或同類商品?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並不限於同一或同類商品,但其表徵需具備為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且有致商品之來源發生混淆者之要件,此與商標法限於同一或
同類商品不同。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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