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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取名稱相同,但所營業務不同,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仿冒?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
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
  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
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訂公司名稱之侵害問題,若二公司名稱
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則其公司名稱非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之相同或類似之使用。
(四) 故若係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名稱,若該事
業無積極行為,使人與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營業混淆者,尚不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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