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仿冒行為的機關甚多,其間如何協調配合,以有效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
|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與各相關部會協商後,就智慧 |
| 財產權保護之分工作出下述決定︰ |
| (一) |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
| (二) |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
| (三) |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
| (四) |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查禁仿冒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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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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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加以禁止。 |
| (五) |
查禁仿冒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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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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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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