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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
負仿冒之刑責?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
分及刑事之處罰。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
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但有關行政罰則
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亦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
罰。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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