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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
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
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
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此「混淆」之意義?其判斷考慮因素為何?
(一)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所稱之混淆,係指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有誤認誤信而言。
(二) 另判斷是否造成第二十條所稱之混淆,應審酌下列事項︰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其注意力之高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差異化、價格等對注意力之影響;
表徵之知名度、企業規模及企業形象等;表徵是否具有獨特之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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