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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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愛情都危險~~~婚外情 就像糖果炸彈 一時有甜頭 卻可能粉身碎骨 (轉載自大成報)

 

國泰人壽某林姓職員,因涉婚外情事件,鬧到總公司,被國泰人壽以破壞公司名譽為由,而將其解雇,該林姓職員不服,遂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裁決國泰人壽敗訴, 並須補償該職員60多萬元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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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教育 逾八成贊同

 

  教育部草擬的"家庭教育法"月前已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鑑於目前的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之冠,離婚所衍生的諸多社會問題,也嚴重威脅社會的倫理與安寧.根據一項問卷調查發現,八成以上受訪者贊成政府提供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也有超過九成認為課程對建立家庭幸福有幫助.
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中心主辦的"婚前教育策略國際研討會",昨日進行各國婚前教育情況的廣泛研討,許多學者都提出深刻的探討,會中,由台灣師大家政教育系林副教授所做的這項問卷調查,針對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員,取得約一千五百份問卷,抽樣代表性相當夠,調查發現贊成婚前必須接受家庭教育課程的受訪者有九成五會鼓勵其他親友參加這類教育課程,年齡越大者越認為婚前教育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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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揮霍成性 老公離婚勝訴 (轉載自5.6中央日報)

 

  任職於馬偕醫院的黃姓副教授,與妻子結婚17年,家中的一切開銷,都是由他支付, 生活不虞匱乏.但進幾年來,其妻卻變得奢侈浪費,不但將家庭生活費用揮霍殆盡, 甚至盜用他的印章,將價值七百多萬的股票變賣花用.忍無可忍而提起離婚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一對訴訟的夫妻,近年來的書信往返,都只為了錢在爭執,無法開誠佈公,婚姻出現重大瑕疵而無法挽回,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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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包二奶" 廣東立新規....

 

  針對包二奶,養情婦現象在廣東日益嚴重,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 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 對非法婚姻造成離婚案所衍生出來的財產處理,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了嚴格規定,而這些規定,很顯然的都是站在受害方,不讓過錯方和"二奶"在經濟上佔便宜.
   據"廣州日報"報導,廣東省婦聯舉辦的座談會中,對於有關單位共同制定的"意見" 大表贊同,認為明列出追究重婚的司法程序,並且強調保護夫妻關係中的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是對女權保障,也理順了法律關係.雖然到目前"意見"還未完成立法,但由於係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發出,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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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婚原因與離婚率普遍偏高?

 

  內政部於89年11月20日舉辦研討會,據研究報告指出,民國63年台灣地區的男女平均結婚年齡分別為27.1歲與22.8歲,而民國88年則升高為30歲與26.1歲.
   導致遲婚的原因,應與"教育延伸"和"離婚率上升"有關,因為台灣女性高等教育就學比例在最近20年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擁有和男性抗衡的就業條件與技能,婚姻自主性因此抬頭,結婚年齡自然後退.在離婚率方面,據內政部統計,民國58年的離婚率為千分之0.35,約三,四千對,民國88年則為千分之2.23,約五萬對.
   隨著社會價值觀念的改變,中高齡離婚率也明顯上升,以民國88年為例,50至54歲的離婚率高達千分之5,顯示年紀大的人開始對婚姻不認命!

以下真實故事,告訴您為何"每個愛情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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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母順便拜天地 婚姻被判無效 (轉載自90.2.22自由時報 )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婚姻確認官司,認為原告洪姓男子和黃姓女子22年前的"祭典婚禮'不符結婚法律要件,判決黃女敗訴,不過仍可上訴.
原告洪姓男子指出,其與黃女的婚姻,並無請喝喜酒和公開儀式的婚禮,後來'因故" 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婚姻因屬無效.
   黃女則表示,二人祭祖時曾公開表明結婚意思,並於親戚家中大廳設宴,逐戶拜訪鄰居,並非未舉行公開儀式,她說與洪某在22年前結婚,因年代久遠,如由其負舉證責任找出結婚觀禮人士,顯得相當困難.
法官採信洪姓男子說法,認為黃女所謂返鄉祭祖婚禮,係在住宅二樓舉行,"一般不特定人"無法"共聞共見",不符結婚須有公開儀式的民法規定,因此判洪姓男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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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反成被告 過程必須謹慎 (轉載自89.12.11自由時報)

 

  為捉姦,她破門而入;被捉姦,她控來者犯毀損罪
被捉姦的女人,被控"妨害家庭",一審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確定;而捉姦的女人,被對方控"毀損",一審無罪, 二審反被判有罪確定吃官司的女人向最高檢察署申請非常上訴,並經檢察總長提起,獲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最近獲判無罪確定.
   民國87年7月,鄭女會同警察與鎖匠前往捉姦,其夫與女拒不開門,鄭女乃令鎖匠將大門門鎖整個完整卸下,再入內攝影蒐證.二年來,為了"妨害家庭"與"毀損"鬥紅了眼,因此,雖然法律保障婚姻制度, 但在捉姦過程,仍必須謹慎,才不至於由勝方變成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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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未在床 判定有一腿 (轉載自89.11.13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一件非常上訴案,打破目前嚴謹的認定標準.據最高法院判決,即使未發現姦淫的相關物品,也未查到共睡一床,法官綜合情況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認定在客廳打地舖的被告,與在臥房女主人有姦情,並不違背證據裁判主義.據高院的確定判決,44歲的韓姓男子與39歲的陳姓女子妨害婚姻案.
   86年12月20日凌晨5時,韓某的妻子與其妹妹,會同警員及徵信社人員前往敲門時,韓,陳二人遲遲不開門,開門後也不開燈,雖然該住所沒有發現姦淫的相關物品,韓某也服裝整齊,但高院法官綜合各項情況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論定韓,陳二人有通姦犯行.韓,陳二人提出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支持高院定讞判決. 此後,通姦的採證標準放寬了,處於"涉嫌之地"的孤男寡女夜宿一室,難免惹官司,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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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三人投水 親友痛毆死者丈夫 得不到長輩祝福 往往悲戲收場

 

  彰化縣溪洲鄉婦女黃女士與丈夫葉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二名幼女,夫妻二人時常爭吵,10月20日黃女士再度與丈夫發生爭執後,攜二名幼女投水自盡.黃女的親友指出,黃女生前非常乖巧,當年雙方談戀愛時,家人曾認為兩人個性不合而反對,不過兩人仍然結婚,卻造成如此不幸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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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之妻婚外情緋聞案,"相姦罪"成立

 

  根據報載,王姓藝人控告其妻與張姓男子妨害家庭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定張姓男子觸犯刑法"相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但未獲緩刑.至於女方刑責部分,因於審理期間,王姓藝人表示尚念夫妻12年情份,撤銷告訴,法官諭知不受理.
   此事件發生於88年12月14日深夜,王姓藝人會同警方前往其妻與張姓男子共同租屋處捉姦,遂一狀告進法院, 以司法解決糾葛不清的感情事件.按王姓藝人與其妻因個性不合,早在事發前,兩人即已分居多年,且王姓藝人在獲知其妻之婚外情後亦尋求方法獲得其妻婚外情之證據(錄音帶,照片等證物),即便如此,面對法律即將對其妻之審判仍感不忍,遂撤回對其妻之告訴,但對被告之一的張姓男子,卻表示絕對不"放過",而法院的審理結果也顯示出有過必究,輕重程度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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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丈夫是可憐?還是可惡?

 

  報載一名陳姓眼科醫生因妻子罹患腦瘤無法自理生活,長期照料,深感心身俱疲,不勝負荷,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官認為雖於道德或情感面來看仍有可議之處,然於此陳姓醫生的處境之下,任何人都有可能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從人性面的角度考量,陳姓醫生獲准離婚.
   這個案例引起社會大眾的討論,並有兩極反應,然而問題不在於贊成或反對,可以或不可以,主要的是我們的社會對婚姻關係甚或兩性關係的態度是否應該再深入探討?依以上的案例而言,陳姓醫生對其罹患腦瘤的妻子,仍然盡到了照料的責任與義務,而在這一段照料的過程中,我們也相信他應該也忍受著無法言喻的痛苦與無奈,然而,從妻子的角度,她何嘗又願意如此?如今又遭被訴請離婚,真是情何以堪!如果雙方情況互換,這個可憐的女人會同樣至法院訴請離婚嗎?如真是如此,我們的社會會以甚麼樣的眼光來看她呢?
   "犧牲"的動機是甚麼?"持續犧牲"的原動力又是甚麼?陳醫師的例子讓我們不禁懷疑婚姻的"本質 "及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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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邱姓律師指稱其前夫為"愛情騙子" (轉載自中國時報)

 

  此名律師公開訴說離婚經過,並表示自己雖然已經四十多歲,對婚姻依舊抱著希望,沒想到期待了那麼久的美夢,竟是如此下場,甚至沮喪得想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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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流行樂壇才女 忍痛斬斷七年情絲

 

  某早期流行樂壇才女,在數年前與戀愛了七年的男友結婚,當時,朋友都羨慕她嫁了一個溫柔體貼的好丈夫,然好景不常,結婚沒多久,就發現溫柔體貼的好丈夫對其態度越來越冷淡,最後甚至表示「我不再愛妳了」、「妳不要再做白日夢了,我永遠不會回頭」如此晴天霹靂,方才決定長痛不如短痛,以離婚收場,成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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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不必在床』 板橋兩案例均判有罪 (轉載自88/03/26 中國時報)

 

  第一起通姦案為一羅姓有夫之婦深夜在葉姓男子租屋處共處一室,其夫聞訊半夜報警捉姦,羅婦躲進葉某臥室衣櫥內,被其夫及員警發現,雖辯稱沒有姦情,但法官審酌後認為”二人如無姦情,羅婦何心虛躲進衣櫃”,且二人同居一室,衣物同置一處,其二人通姦行為已達一般人都可確信程度,各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六月。
   另一起通姦案為一林姓有婦之夫與陳姓婦女同居,林妻同樣半夜報警捉姦,亦同樣辯稱沒有姦情,且林姓有婦之夫辯稱是為了討論債務問題,第一次到陳婦之處,陳婦亦表示林某只是送她回家, 但法官審酌後認為, 二人遲延開門,又不允許員警及捉姦者查看臥室衣櫃,且陳婦與友人通話也提及與林某同居,姦情洵堪認定, 各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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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不剪斷 喪失自由又賠金

 

  有一連姓女子,和已婚的男老闆發生婚外情,經吳姓老闆娘捉姦,告進法院被判刑六月確定,並須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二十五萬元後,仍繼續與老闆來往,並先後生下三名子女;吳姓老闆娘二度告訴,連女又被判刑六月確定,但民事賠償部分,法官則認為連女一再介他人家庭,造成別人家庭破裂,故提高賠償金額,判決連女須給付吳女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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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判賠百萬 女子脫產被訴 (轉載自86/09/22中國時報)

 

  吉姓女子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定讞暨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後,為避免財產遭到強制執行,涉嫌勾結黎姓女子偽訂買賣契約,將所有之房地產移轉登記至黎姓女子名下,台北地檢署在據報後將此兩名女子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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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流有價

 

  被馬來西亞冊封為拿督的七十歲華僑,在台灣金屋藏嬌,被妻子跨海捉姦,控告丈夫及通姦之陳姓女子 ,並索賠兩億元新台幣,拿督礙於顏面,付給妻子五千萬元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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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在床大不易---熱線情話可為憑---前艦長偷情---無罪變有罪

 

  前海軍「長白號」周姓艦長被控通姦案,一審法官以雇徵信社竊聽錄音之證據,為不法手段取得, 不採為證據,而做出「無罪判決」,但高等法官認為「捉姦在床」, 百不得一見,除採電話錄音,別無他途,而改判周姓前艦長成立通姦罪,其女友成立相姦罪,各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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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簿公堂---為求勝訴---無所不用其極

 

  報載有一張姓男子為求與陳姓前妻離婚,故意以陳女身份證遺失為由辦理補發,並將其戶籍由台北 市遷往高雄,再向法院提起離訴訟,訴訟期間安排第三者冒用前妻身份完成送達程序,雖然法院在陳 女未出庭情況下依一造辯論二度判決張勝訴,但他也被台北地檢署依偽證、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在此呼籲:【夫妻分居亦應同時將戶籍遷出 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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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小孩可以選邊站

 

  士林地方法院曾判決一起離婚訴訟案,在小孩監護權方面,法官請求社會局詳細訪視調查三名子女之意願 ,及夫妻兩人的家庭支援系統等條件判決將長女和次女的監護權交給母親,幼女監護權則依幼女之意願交給父親88年4月3日
自由時報記載:依台北市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的分析調查指出,判準離婚的子女監護權多數由母親獲得佔總數的86.54%,而父親獲得監護權的比例僅為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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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婚姻---進退兩難 (轉載自87/03/10自由時報)

 

  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的統計,絕大多數希望訴請離婚的婦女,均因「不堪虐待」、或「丈夫外 遇」,然而,卻因為捉姦不易、逾時喪失請求權,或因擔心喪失孩子的監護權、怕財產一無所有、擔心破碎 家庭對孩子有不良影響、害怕沒有工作無法維生或因先生不肯辦理離婚等因素,以致深陷痛苦而處於不利 之地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林玉寶認為「法律訂出多項嚴苛的離婚要件,卻無助於改善現實生活 中的惡質婚姻」。其實,若婚姻品質至此,離婚也應得到支持與祝福。

 

於2004/12/7 下午 04:44:39張貼